专家: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社会共识

#债权债务更新时间:2025-03-06 11:41:06 141人浏览
安娜律师
安娜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其他综合、合同纠纷
“虐待儿童就是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纠结。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对儿童的暴力都要禁止。因为,一切对孩子的伤害往往都是以爱的名义进行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直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   在小毛的生母张传霞看来,养母李征琴被判重了,顶多只能算是管教孩子的方式失当。   “生母这样的评价也不奇怪,她与养母存在亲戚关系,评价的角度也不是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他说。   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加之很多人觉得家庭教育是“家事”——法不应入家门,因此会造成类似的悲剧。   1990年8月29日,中国代表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   他认为,如果认为家长打孩子是可以允许的行为,孩子将永远生活在暴力伤害的阴影之中。打孩子是父母无能的表现,这是中国家长需要反思的。   “从披露的案件来看,对于是否能打孩子,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反观瑞典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立法明确确立了对儿童暴力的零容忍原则,即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打孩子。”姚建龙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但是在父母能否打孩子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除非造成打死打伤的严重后果,父母通常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以至于很多孩子都是被父母打大的。暴力具有诡异的遗传性和传染性,暴力文化,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养母错失被不起诉的机会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对于南京“虐童案”,作为青少年保护专家的姚建龙一直坚持认为,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其重新建立监护关系,不如修复这个孩子的监护关系。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   “这是一个判六个月实刑不重,不起诉也不轻的案子。”姚建龙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为孩子考虑。“此案判决,是对中国父母的警告,法律绝不会允许你恣意妄为”。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本案暴露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100%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姚建龙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   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产生?   他认为,在收养程序制度上,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比如澳大利亚,所有收养关系的建立,重心并不是审核材料,而是审核人。即要由专业的人员对收养人进行全方位评估,而且这个过程是非常严格的”。   姚建龙结合在当地的访学经历说:“澳大利亚儿童福利部门设置了专门评估机构做收养评估这件事情,而且一般还要给收养家庭设立一定的考察期,以保证孩子生活在最有利的环境之中。”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办理不了。”他说,“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是问题所在。”   姚建龙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到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也在进行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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