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区别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监察大队是行政监督执法机构,而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
一、劳动监察大队
1、性质与职能: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具有行政监督执法性质。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该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职责。
二、劳动仲裁
3、性质与职能: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其主要职能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分歧,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法律依据与处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上述劳动争议。该法第五条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在性质、职能以及法律依据和处理流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动监察大队主要侧重于行政监督执法,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劳动仲裁则主要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质。
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是行政部门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一种机制。其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由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简言之,前者为执法机构,后者为法律程序。
一、劳动监察大队
从法律角度看,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行为是基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监督检查。其目的是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秩序,确保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较强的行政强制性。
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遵循一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公正原则。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但与法院判决相比,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监察大队
性质:属于行政监督执法性质。
职能: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例如,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包括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进行检查。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如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并可处以罚款。
二、劳动仲裁
性质:具有准司法性质。
职能:
解决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制作仲裁裁决书,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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